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执字第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北门支行与黄丽华、陈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北门支行,黄丽华,陈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4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北门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88号(国贸二期)一层。代表人曹勇,行长。被执行人黄丽华,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荣富,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北门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丽华、陈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丽华、陈荣富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黄丽华、陈荣富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丽华、陈荣富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