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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行执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梁山县国土资源局与梁山县独山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国土资源局,梁山县水泊街道办独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梁行执第1号申请人:梁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梁山县城梁济公路郊区派出所西邻。法定代表人:孟一卿,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希安,梁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山县水泊街道办独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办独山村。法定代表人:王佑河,独山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山县独山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梁山县国土资源局梁国土资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梁山县独山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月3日占用水泊街道办独山村水浇地61.16亩(40771平方米)、林地4.76亩(3172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2.37亩(1577平方米)、马振扬村水浇地0.2亩(133平方米)、共计68.48亩(45653.3平方米)建独山社区(独山家园)。规划地类:一般耕地61.36亩、林地4.76亩不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2.37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1369599元。经审查本院认定:梁山县独山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梁国土资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本院认为,梁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梁国土资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权限明晰,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履行催告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梁山县国土资源局梁国土资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梁国土资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申请人梁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梁国土资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中的罚款人民币1369599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李继洋审判员 马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