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张某。被告常某。上列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书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