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张某。被告常某。上列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书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