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如方与张裕、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方,张裕,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196号申请人王如方。被申请人张裕。被申请人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方诉被告张裕、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如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如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裕、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款项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