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一初字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诉被告张学恩、民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张学恩,民安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00301号原告王雪。被告张学恩。被告民安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景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张学恩、民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雪承担。审 判 长 赫 牛代理审判员 战泳村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