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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赖跃楠、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赖跃楠,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负责人:许鲁,行长。委托代理人:邱莉莉,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早松,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跃楠,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鲍文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赖跃楠、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