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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庞新爱与郭宝文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庞新爱,女。被告郭宝文,男。原告庞新爱诉被告郭宝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新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