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谢群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群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群伟,无业。2010年7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3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20日因吸毒被台州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群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群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群伟在其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路36弄2幢1单元502室的家中,容留林某、梁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谢群伟又单独容留林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另查明,2015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谢群伟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群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人体毒品成分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群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群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群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潘跃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符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