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英山民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湖北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湖北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朝晖,张火球,许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保字第00008-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组织机构代码:88061336-5。负责人朱筝,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湖北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金家铺镇龙潭河村。组织机构代码:67979332-5。法定代表人余朝晖,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812房。组织机构代码:78933780-6.法定代表人郑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余朝晖。被申请人张火球。被申请人许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因被申请人湖北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贷款400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朝晖、张火球、许一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除偿还60万元外,现仍下欠贷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350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自有的位于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64号办公楼作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北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储蓄存款账户(账号94×××94)。冻结期间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艳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