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谭新与通化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新,通化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谭新。被执行人:通化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新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