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汪焕华、彭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汪焕华,彭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7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任葵、许艾玲,分别系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汪焕华,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彭智英,女,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汪焕华、彭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