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锦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锦丰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020-1号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锦丰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号。经营者安凯旗,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涛,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的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锦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725元、财产保全费890元及其他费用20元,共计163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