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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聂细国儿与段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细国儿,段新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457号原告聂细国儿,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被告段新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细国儿与被告段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细国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聂细国儿已预交25元),由原告聂细国儿负担。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青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