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新居庭抛光砖厂与陈建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新居庭抛光砖厂,陈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居庭抛光砖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下柏新工业区。投资人:简伟信。委托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广,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居庭抛光砖厂与被执行人陈建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建广应赔偿5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40000元,尚余10000元未支付,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湖北钟祥市××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委托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函复调查结果。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5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吴颖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