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1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珠海市金润瑞发展有限公司、郑瑞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136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林剑。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润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瑞琦,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瑞琦,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珠香法执字第13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润瑞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珠海拱北支行11×××21账号内的银行存款,该冻结期限现已近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润瑞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珠海拱北支行11×××2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2757000元为限,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浩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