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告高庆春、赵德春、姚翠莲、高建成、张秀颖、胡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高庆春,胡春玲,赵德春,姚翠莲,商建成,张秀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注册号210124100000802,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河南街幢号407。法定代表人万志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恒,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高庆春,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胡春玲,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赵德春,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姚翠莲,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商建成,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张秀颖,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告高庆春、赵德春、姚翠莲、高建成、张秀颖、胡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成林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