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光与后均如、高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后均如,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915-1号申请人:刘光,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后均如,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高小燕,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芜民一初第010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后均如所有的皖B小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后均如名下所有车牌号为皖B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