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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张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闫小平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