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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甲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至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岫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1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在靳某(已判刑)纠集下,伙同张某、窦某、吴某、刘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本市铁西区北沟街三道口加油站附近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定点打仗。被告人杨某甲持械积极参与斗殴,伙同他人将对方人员谢某某殴打致轻伤后逃跑。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靳某、刘某、吴某、李某、张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谢某某的供述;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5.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侦查、审讯录像光盘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持械造成他人身体损伤,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在靳某(已判刑)纠集下,伙同张某、窦某、吴某、刘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本市铁西区北沟街三道口加油站附近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定点打仗。被告人杨某甲持械积极参与斗殴,伙同他人将对方人员谢某某殴打致轻伤后逃跑。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甲一次性赔偿谢某某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谢某某对杨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4月21日19时10分,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北沟街派出所接到张某乙报警称其带领谢某某、杨某乙等人与一名自称叫”冷龙”的男子在本市铁西区北沟街三道口加油站附近定点打仗,在打仗的过程中”冷龙”带领一伙男子使用工具将张某乙、谢某某、杨某乙殴打成伤。2.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公鉴中心(临床)字(2013)第X0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谢某某左肘部的损伤致左肱骨下段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昌刑初字第003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4.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7日中午,杨某甲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北沟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靳某等人持械参加聚众斗殴,将谢某某殴打致伤的犯罪事实。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自然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李某在公安机关民警对其出示的12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男子是与其共同持械殴打谢某某的““小点儿””(被告人杨某甲)。7.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甲一次性赔偿谢某某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谢某某对杨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8.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谢某某的好朋友张某乙与”冷龙”(靳某)有恩怨,2013年4月21日,谢某某和张某乙等人一起去南湖公园滑旱冰,碰见”冷龙”,张某乙与”冷龙”为解决以前恩怨,约定在本市铁西区三道口加油站附近定点打仗,当日18时左右,张某乙、谢某某等七人先后来到三道口加油站,10多分钟后,过来四台出租车,从车上下来10多名男子,手持镐把、砍刀等,”冷龙”领头,手持镐把打张某乙头部一下,镐把打断了,谢某某想上去拦一下,被人踹倒在地,接着一群人打谢某某,谢某某胳膊被打伤。9.同案张某乙的供述,证实张某乙是一个QQ群的群主,一个叫““小四””的女子在其群里往她群里拉人,被张某乙踢出群,继而两人在网上对骂,并于2013年3月份的一天相约在本市铁西区乡镇卫校门前打仗,张某乙自己前去,到乡镇卫校后,对方来了10多个人,其中”冷龙”(靳某)领三名男子打车后来的,张某乙看对方人多,服软了,说了几句客气话,双方就离开了。案发当天下午张某乙等人与靳某等人在四平市南湖公园旱冰场碰见,因上次定点打仗的事没有解决,二人遂约定于当日17点30分在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三道口加油站附近定点打仗,当日18时许,”冷龙”等10余人手持镐把、砍刀、锹把与张某乙、张某甲、谢某某等人,在本市铁西区三道口加油站附近见面后打在一起。”冷龙”用镐把将张某乙头部打伤,将张某乙打倒,后张某乙站了起来,被在乡镇卫校门前见过面的另一名男子(张某)过来用镐把将其腿部和右胳膊打伤,将张某乙再次打倒。在打仗的过程中,谢某某左胳膊被砍伤,被谁砍伤的,张某乙没看清。10.同案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张某甲(张晓宇),外号小哥,张某乙小名叫”宝子”,谢某某的外号叫公子。2012年3月份的时候,张某乙组建了一个QQ交友群,群里一个叫““小四””的女子发广告,群里不允许发广告,张某乙就把她踢出交友群,该女子用QQ加张某乙为好友,在网上骂张某乙,并扬言要打张某乙,2013年3月份,该女子与张某乙定点打仗,张某乙一个人去的,该女子没去,找了很多名男子去的,其中有一个叫”冷龙”的男子,当时张某乙没和对方那些人打起来。2013年3月21日15时左右,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本市铁西区南湖公园滑旱冰,碰见”冷龙”等人,双方约定在当晚17时在本市铁西区三道口加油站附近打仗,于是张某甲与张某乙等人于当晚来到三道口加油站附近,大概过了5分钟,从三道口方向过来四辆出租车,从出租车上下来16名男子,手里拿着镐把、砍刀、扎刀、铁棒子,”冷龙”问张某乙:“在哪打?”张某乙说:“上前面吧。”张某乙一转身,”冷龙”就从身后给张某乙头部一棒子,把镐把打折了,张某乙被打倒了,随后”冷龙”带的一帮人都冲上来,张某甲就跑到加油站里,出来时,看到最后拿刀打张某乙两下的男子是张某,之后对方那帮人就走了,张某甲等人将张某乙送往医院。在打仗过程中,张某乙头部受伤,谢某某胳膊受伤,红尘(翟某某)领来的男子(杨某乙)脸部受伤。11.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翟某某与张某乙是朋友。2013年4月21日晚上17点左右,翟某某和杨某乙、李冬在本市铁东区封神网吧玩电脑游戏,期间张某乙用QQ和翟某某说话,让翟某某帮他带点家伙(打人的工具)或自己去帮打仗,翟某某让杨某乙和李冬跟其出去帮个忙溜达溜达。三人打出租车来到本市铁西区北沟街滨河新苑小区门口,找到张某乙后,张某乙跟翟某某说:“有人跟我在三道口加油站定点打仗”,翟某某说:“那就过去呗”。三人跟张某乙来到三道口加油站,与小哥、公子、小哲等了半个小时左右,有四辆出租车停在加油站对面,从出租车上下来10名男子,手里都拿着镐把、砍刀、铁棒子之类的工具,有一名男子拿镐把打张某乙头部一下,翟某某向三道口方向跑,看见一名男子拿镐把将杨某乙打倒,翟某某把杨某乙扶起来后,看见网名叫公子(谢某某)胳膊受伤了,和李冬把杨某乙和网名叫公子的送往医院。12.同案靳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2.3月份的一天,靳某的朋友”小四”(一个女生)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乡镇卫校找她,靳某到了以后没有看到”小四”,看到了张某乙,两人没对话,互相看看就走了,2013年4月21日下午15点多,靳某等人在本市铁西区南湖公园滑旱冰时遇到张某乙等人,两人约定于当晚在本市铁西区三道口加油站附近定点打仗,靳某找吴某、张某等10余人乘四辆出租车到家具大棚附近一家五金商店买了8根锹把,每辆出租车发了3根锹把,到三道口加油站后,看到张某乙拿一根甩棍和一把卡簧刀,黄头发戴眼镜的男子(张某甲)拿一把50厘米左右的刀王。张某乙对靳某说咱们去胡同里去打,然后,张某乙一转身往三道口加油站旁边胡同走,靳某就拿镐把打张某乙后脖子或后脑上了,把张某乙打倒在地上。靳某回头看时,身后的人都打起来了,靳某看见张某乙从地上起来,就又上去用脚踢了张某乙胳膊和腿几脚,然后喊了一声撤,和靳某一起来的人就都上出租车离开了。和靳某去打仗的有张某、张某某、吴某、”阿炮”、小龙、磊子、窦某、”小点儿”(杨某甲)、”冷熙”(刘某)、”大明白”(李某),还有两个小孩儿是张某找的。靳某没看见都谁动手打仗。13.同案吴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吴某和靳某、张某等10多个人打车到三道口以后,靳某先动手打了对伙领头的张某乙,靳某开始动手以后,张某乙一伙中的另外一名男子想往上冲,”冷熙”(刘某)、”小点儿”(杨某甲)、”大明白”(李某)冲上去就开始打这名男子,吴某也冲上去,用刀背砍了这名男子几下,砍完之后,就坐出租车走了。”小点儿”(杨某甲)是用铁棒子打那名男子,”大明白”是用刀打那名男子。吴某后来得知被打的男子叫谢某某。14.同案张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张某的一个朋友赵某某,外号”小四”,在一个QQ交友群里被叫”宝子”(张某乙)的群主踢出交友群,二人互骂,并定点在四平市乡镇卫校打仗,赵某某没去,张某和靳某等四人到四平市乡镇卫校,和”宝子”见面后,四人和”宝子”唠唠,就各自走了。案发当天下午,赵某某在网上说”冷龙”遇见”宝子”,两人又要定点打仗。张某便找到”冷龙”,得知”冷龙”下午在南湖公园滑旱冰时遇到”宝子”,两人约定于当晚在本市铁西区三道口加油站定点打仗。大概当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张某与”冷龙”等人坐四辆出租车到铁西区十五中对面一家日杂商店里买了好几根锹把,分到各辆出租车里,然后乘出租车来到三道口加油站,看到”宝子”等人,”宝子”跟”冷龙”说咱们到旁边胡同里去,然后就往加油站北侧走,刚走几步,”冷龙”用锹把打张某乙一下,打什么部位没看清,锹把打断了。张某追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没追上,看见”宝子”拿一把刀往出扔,没看见往谁身上扔,张某过去用手打”宝子”后脖子一下,没看清谁上来用锹把打”宝子”脸部一下,把”宝子”打倒,张某等人上车离去。张某这伙参与打仗的有靳某、”冷熙”(刘某)、李某、窦某、于某(外号”阿炮”)、吴某、小不点(杨某甲)、苏某、张某某、还有四个男子,张某不认识。15.同案李某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日,李某接到靳某的电话,让其带着工具去站前一个旅店找靳某。李某来到旅店后,发现靳某、张某、刘某等人已经在旅店等着了。靳某在和对方的人打电话,约定打仗的时间和地点。后李某等人来到打仗现场,途中靳某还买了锹把,刘某下车后将手中的砍刀与李某手中的锹把做了交换,打仗过程中李某看见”小点儿”(杨某甲)用镐把打了对方一名男子身上几下,刘某也用镐把打了对方一名男子几下,后来知道被打的男子叫谢某某。16.同案刘某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日,刘某与靳某同住在一个旅店,靳某与刘某、吴某、杨某甲等人去南湖旱冰场滑旱冰时遇到一伙男子,双方因有过节继而定点打仗。靳某等人集结后,携带工具来到案发现场。打仗时刘某看到靳某先用搞把打了一名男子的头部,然后两伙就打了起来了,靳某用搞把继续打那名男子,杨东鹏拿着工具打另一名男子。17.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汪某某是杨某甲的表哥,2014年11月17日,汪某某带领杨某甲到北沟街派出所投案自首。18.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供认案发当天,杨某甲在四平市肾病医院附近旅店住,吴某给杨某甲打电话说要定点打仗,杨某甲表示同意,靳某提供给杨某甲一根铁棒子。当时一起参与斗殴的靳某一方的人还有吴某、张某、李某等。在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三道口加油站附近,靳某带领杨某甲等人与对伙人相见。靳某先动手打了对伙带头的人,随后双方发生斗殴。当时场面挺乱,杨某甲旁边的一名男子将对伙其中的一名男子打倒了,杨某甲也跟上去,用手里的铁棒子打了这个倒在地上的男子屁股三四棒子,之后几个人上出租车逃离现场。案件发生之后,杨某甲听说当时打仗的几个人都已经被判刑,便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并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天舒人民陪审员  王建伟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牟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