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8号原告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二区2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0597-0。法定代表人马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瑞、杨泊流,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号12幢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1589-5。法定代表人刘鹤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3359号原告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广告投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在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该约定具体、明确,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