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关于白超与张广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超,张广运,赵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超,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兰,女。上诉人白超、张广运、赵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超、张广运、赵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本院退还给白超1050元,退还给张广运、赵兰1050元。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婉璐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