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从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从江县润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六枝特区三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从江县润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六枝特区三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121号原告贵州省从江县润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从江县贯洞镇腊阳村井内寨。法定代表人蓝立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六枝特区三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工业园一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建磊,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贵州省从江县润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枝特区三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开庭审理终结后决定择期宣判。但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终结后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被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从江县润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贵州省从江县润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作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开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