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行字第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健与李庭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李庭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959-1号申请执行人林健,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李庭前,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林健与被执行人李庭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查封,我院已向中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执行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榆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