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曲立范与李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立范,李风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曲立范,男。被告李风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立范诉被告李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立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