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蔺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王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生于1975年1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庆,男,生于1964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古蔺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庆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借款本金153600元,其中150000元自2012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但被执行人王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庆属古蔺县环境保护局退休职工,在古蔺县环境保护局有退休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庆在古蔺县环境保护局的退休金297590.00元(自2015年6月起每月扣留2000元至本案款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