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潘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潘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甲,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1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2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7日对被告人潘某某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萌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刘甲在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本市龙山乡自家中,以无效的其转包杨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合同设立抵押,骗取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2000元。2014年6月20日,在本市岭西街王某某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内,刘甲伙同潘某某再次以自己早已转包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骗取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甲被抓获归案,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刘甲、潘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刘某丙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土地租赁合同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刘甲在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本市龙山乡自家中,以无效的其转包杨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合同设立抵押,骗取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2000元。2014年6月20日,在本市岭西街王某某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内,刘甲伙同潘某某再次以自己早已转包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骗取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甲被抓获归案,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土地转包合同书复印件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刘甲于2013年11月14日已将自家土地承包给吕某,承包期限为2014年至2027年。2、承包转让合同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杨甲与刘甲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失效。3、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刘甲、潘某某以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作抵押,与张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骗取张某某借款。4、赔偿协议,证明被告人刘甲、潘某某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张某某不再追究刘甲、潘某某的任何责任。5、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刘甲、潘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6、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潘某某系自动投案。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刘甲、潘某某均无前科劣迹。8、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末,刘甲、潘某某在张某某处分两次借了4万多元钱,后吴某某打听到刘甲、潘某某抵押借钱的土地都不是他们所有的事情经过。9、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的一天,刘甲找贷款公司借钱,需要用土地作抵押,刘某乙就帮刘甲写了一份承包杨甲土地的合同,刘甲用这份合同在王某某的贷款公司借款25000元钱的事情经过。10、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6月8日刘甲和杨甲在屯子里吵吵,杨甲说刘甲不给杨甲土地承包款,要将土地承包合同要回,刘甲说丢了,然后刘甲给杨甲出了一份证明,证明刘甲和杨甲之前签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事情经过。11、证人杨甲乙证言,证明2014年6月10日在杨甲家,刘某丙拿来一份刘甲写的,证明刘甲与杨甲之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证明,杨甲乙作为见证人在这份证明上签字的事情经过。12、证人吕某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4日,吕某与刘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刘甲将自家的1.45垧土地承包给吕某耕种,期限为2014年至2027年。13、证人杨甲证言,证明2014年6月7日下午2点左右,刘甲拿着一份写好的土地承包合同让杨甲签字,6月8日杨甲找刘甲要土地承包款,刘甲说没有钱,杨甲就要土地承包合同,刘甲说丢了,6月9日,由刘某丙写了一份证明,内容是杨甲和刘甲之前签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之后杨甲和刘甲分别在这份证明上签字的事情经过。1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小额贷款公司老板,2014年6月初,刘某乙领着刘甲来公司贷款,因不符合规定,王某某没有贷款,后刘甲拿着与杨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再次来找王某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王某某找到张某某,张某某遂借给刘甲人民币22000元;过了几天,刘甲和潘某某再次以自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的方式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又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再次借给刘甲、潘某某人民币22000元的事情经过。1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6月份,王某某找到张某某,说有人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借款22000元,还不上钱就把抵押的土地给张某某种,张某某同意后,王某某就将有刘甲、潘某某签名的土地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及刘礼与杨甲签订的转包土地合同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借给刘甲22000元钱;几天后,刘甲、潘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张某某借款22000元钱的事情经过。16、被告人潘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夏天的一天,刘甲领着几个人说贷款需要潘某某签字,潘某某就按刘甲说的签字按手印,其余的潘某某不知道;几天后,刘甲与潘某某商量要拿自家已经承包出去的土地抵押借款,刘甲找到一家贷款公司后,就拿着一份协议和一张收条让潘某某签字的事情经过。17、被告人刘甲供述,证明2014年6月9日,刘甲让杨甲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因刘甲无法支付杨甲土地承包款,合同无效,后刘甲仍以这份合同向贷款公司借款22000元钱;几天后,刘甲与潘某某商量,以自家已经转包给吕某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向贷款公司借款22000元的事情经过。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甲、潘某某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且已返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二、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思阳人民陪审员 于占祥人民陪审员 霍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