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月英与青铜峡市大坝镇人民政府、新桥村村民委员会、闫学礼、丁发春、王秀珍、王志林、万兴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英,青铜峡市大坝镇人民政府,青铜峡市大坝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闫学礼,丁发春,王秀珍,王志林,万兴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刘月英,女,1936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万红梅,女,197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被告:青铜峡市大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凤鹏,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朱克斌,男,1966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青铜峡市,特别授权。被告:青铜峡市大坝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祁熙宁,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闫学礼,男,196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丁发春,男,1965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王秀珍,女,1961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王志林,男,1961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万兴忠,男,1965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英与被告青铜峡市大坝镇人民政府、新桥村村民委员会、闫学礼、丁发春、王秀珍、王志林、万兴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英撤回对被告青铜峡市大坝镇人民政府、新桥村村民委员会、闫学礼、丁发春、王秀珍、王志林、万兴忠的起诉。审 判 长 刘丽娟审 判 员 魏新元人民陪审员 马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