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海兵与郑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兵,郑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兵���男,199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郑升平,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兵与被执行人郑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岩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