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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曹继良、王思伟与王思伟、魏冬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良,王思伟,魏冬元,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曹继良。委托代理人李征,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孝东,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伟。被告魏冬元。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292905-0。委托代理人周永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良与被告王思伟、魏冬元、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继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曹继良承担。审 判 长  殷延增审 判 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