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三门县开元建材经营部与杨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开元建材经营部,杨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743号原告:三门县开元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338号,经营者程国贝,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浦坝港镇山里村42号。委托代理人:罗赛君,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会。原告三门县开元建材经营部为与被告杨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开元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开元建材经营部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开元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县开元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