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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静与上海顺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上海顺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王静,农民。被告上海顺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66号1901室、1902室。法定代表人黄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上海顺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顺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对被告上海顺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静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