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成治、龙国芬、董春梅、李科霖、李佳俊与陈世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治,又名李成志,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龙国芬,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董春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李科霖,又名李国义,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佳俊,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世禄,男,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北路116号附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世禄、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即日履行案款78314.8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世禄、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存款、收入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