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石亚洲、班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石亚洲,班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23号原告:陈冬梅,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亚洲,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班春杰,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班文超,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班春杰父亲。原告陈冬梅与被告石亚洲、班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班春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梅撤回对班春杰的起诉。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