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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汤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汤某,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潘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健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