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叶雪强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叶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叶雪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叶雪强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博环罚字(2014)1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7958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5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