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金平与何攀、唐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唐金平,女,汉族,住三台县西平镇。委托代理人:刘健,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攀,女,汉族,住三台县西平镇。被告:唐亮,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委托代理人:何刚,男,汉族,住三台县西平镇,系何攀之父、唐亮之岳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负责人:周栩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展,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金平诉被告何攀、唐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健和被告何攀、唐亮之委托代理人何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金平诉称:2014年10月2日14时左右第一被告何攀驾驶登记为第二被告唐亮所有小轿车行驶至三台县西平镇建林三村十二组路段与唐恩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上搭车人唐金平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何攀与唐恩华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唐金平无责任。唐金平所受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何攀、唐亮共同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江津支公司辩称:对于没有盖章的发票我们不予认可,医药费总额中需要扣除相应的自费药,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住院天数应是24天,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关系,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交通费应以300元为宜,鉴定费我方不予承担,原告所举证也不足以证明其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14时,唐恩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搭乘唐金平,从三台县西平场镇方向往三台县西平镇干坝村三组方向行驶,行至出事地点,与何攀驾驶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相撞,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侧翻,造成唐金平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金平被送往三台县西平卫生院抢救,随后被送往三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0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及建议:1、定期到骨科、呼吸内科、康复疼痛科门诊随访,如有不适及时就医;2、建议休息一个月,若因病情需要续假,请到门诊续假;3、注意休息、预防感冒、预防跌倒、加强营养、适当锻炼。唐金平在西平卫生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1050.02元,在三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花费12237.27元,其中何攀、唐亮垫付4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确定唐恩华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攀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唐金平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唐金平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程度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另查明:唐金平系农村户口,庭审过程中,唐金平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一份,证实其从2012年4月12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深圳市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并提交了工商银行成都中和支行的牡丹灵通卡明细清单,证实其工资收入情况,成都玉屏物业有限公司物管部证明唐金平和其丈夫彭家学于2013年开始一直租住于成都高新区朝阳路金桂苑。其子彭兴隆2013年开始在成都高新区东华育才学校读书。唐金平之父名叫唐恩华,生于1950年9月11日;唐金平之母名叫张桂先,生于1953年2月2日,两人婚后共生育唐金平和唐燕两个女儿。唐金平与彭家学生育两子,其中一子已成年,未成年子女取名彭兴隆,生于2004年4月19日。小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何攀、唐亮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病情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劳动合同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确定何攀和唐恩华分别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唐金平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作为小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性承保机构,应首先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理赔,不足部分由何攀、唐亮承担。唐金平虽系农村户口,但是其举出的证据可以证实其长期在城市居住、务工,所以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唐金平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如下:1、医疗费:13287.47元;2、残疾赔偿金:22368元×20年×10%=44736元;3、误工费:55天×80元=4400元;4、护理费:25天×80元=2000元;5、被扶养人生活费:(唐恩华16年+张桂先19年)×6127元×10%÷2+彭兴隆8年×16343元×10%÷2=17259.45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30元×25天=750元;7、交通费:500元(酌定);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9、鉴定费:700元。以上合计:85632.92元。以上赔偿金额,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1、医疗费:10000元;2、残疾赔偿金:44736元;3、误工费:4400元;4、护理费:2000元;5、被扶养人生活费:17259.45元;6、交通费:5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小计:80895.45元,剩余部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赔偿医疗费:(13287.47元-10000元)×85%×50%=1397.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750元×50%=375元,小计1772.17元。不足部分由何攀、唐亮赔偿(85632.92元-80895.45元)×50%-1772.17元=596.57元。品迭已由何攀、唐亮垫付的4000元后,何攀、唐亮超支3403.43元,超支部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在应赔付的金额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何攀、唐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范围内向唐金平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合计79264.19元,并向何攀、唐亮支付其垫付超支的费用3403.43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914元,减半征收957元,由唐金平负担478元,由何攀、唐亮负担479元。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