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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商)初字第0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夏俊平与陈三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俊平,陈三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03613号原告夏俊平,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陈三黑,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俊平与被告陈三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俊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俊平以其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夏俊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