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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凯与赵得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赵得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陈凯,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得林,男,1951年3月4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与被告赵得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凯承担。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信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