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二初字第7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世忠与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忠,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7742号原告张世忠。被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袁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忠诉被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忠提出对被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忠撤回对被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