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恢)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明治、马红平、马虎玲、梁毅毅与杨红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治,马红平,马虎玲,梁毅毅,杨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梁明治,男,汉族,65岁,住洛宁县河底镇元岗村。申请执行人:马红平,女,汉族,37岁,住洛宁县河底镇元岗村。申请执行人:马虎玲,女,汉族,61岁,住洛宁县河底镇元岗村。申请执行人:梁毅毅,男,汉族,9岁,住洛宁县河底镇元岗村。被执行人:杨红伟,男,汉族,44岁,住洛宁县河底镇牛头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洛宁县人民法院(2007)宁城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超亮审判员 :马军武审判员 :吕高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