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祝新华与季书堂、张金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新华,季书堂,张金东,冯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祝新华,女,195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季书堂,男,1985年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金东,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冯本英,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季书堂、张金东、冯本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金东、冯本英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金东、冯本英所有的位于禹城市某小区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吉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