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法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保军申请执行伊川县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军,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军,男,汉族,1951年4月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法定代表人:尚青民,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7109.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用(利息及执行费另算);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赤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