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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袁正生与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569号上诉人袁正生,男,194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上诉人袁正生不服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5)攀西民初字第5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一审裁定载明:袁正生诉称,在2007年4月25日,由攀枝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代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通知,召开职工大会,选举成立协助西区政府解决改制后遗留问题的工作小组。职工大会由河门口街道办事处和攀枝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主持主持召开,经过大会选举,袁正生等7人当选为小组成员。2007年6月改为协调小组。自小组成立后处理和解决了许多问题,如:化解了许多员工与政府的纷争,重新清理和制定了股东的花名册等等。2013年8月31日,攀枝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资产交由攀枝花市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自2007年4月25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工作76个月,当时每人每月暂发了100元的交通、通讯补助费,但工作报酬到现在都未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和攀枝花市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全市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00元/月支付76个月的工作报酬68400元。一审法院认为,从袁正生提交的会议记录、通知等起诉材料可知,袁正生所在的工作小组是西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选举成立,该工作小组所从事的工作由攀枝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安排,2013年9月12日该工作小组解散,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移交攀枝花市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并发出通知,请改制遗留问题未解决的职工到区发改局将问题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对袁正生的起诉,不予受理。袁正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攀枝花市河门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1997年10月由河门口商场全体员工买股改制而建立的,有攀枝花市西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组建河门口商场有限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证明,我们的员工退休时也没有按国有制企业享受到医疗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审裁定将我们的请求认定为政府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不对的,没有任何地方或任何政策法律规定工作后不给报酬。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由政府部门组织,河门口商场全体职工选举,成立了协助政府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协调小组,袁正生等7人当选为小组成员,协助政府处理改制遗留问题,直至2013年小组解散。袁正生提出的,开展工作期间协调小组成员自身的报酬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改制政策统筹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永相审 判 员  冯明钢代理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