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点动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点动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忠,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翼,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家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东莞市点动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田心小组A03厂房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忠。被执行人:王志忠,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沈杰,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债务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点动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忠、沈杰银行存款302092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五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