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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光甫、程淑菊、李彩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光甫,程淑菊,李彩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9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光甫,男,1974年9月25日生。被告程淑菊,女,1976年11月21日生。被告李彩敏,女,1965年12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光甫、程淑菊、李彩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光甫、程淑菊、李彩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00元,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素平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