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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567-1号申请执行人:单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单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乳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书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