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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5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闫俊玲与东营市博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玲,东营市博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奥金化工有限公司,范树云,孙银秀,范树林,刘萌,范海奎,范树光,初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03-3号申请人闫俊玲,被申请人东营市博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树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东营市奥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树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范树云被申请人孙银秀被申请人范树林被申请人刘萌被申请人范海奎被申请人范树光被申请人初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孙银秀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账户存款4889.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人孙银秀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账户存款488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世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