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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荣与被告李金兰、张宝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荣,李金兰,张宝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商初字第466号原告李金荣,女,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身份证号230225×××××。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兰,女,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身份证号230225×××××。被告张宝桐,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30225×××××。原告李金荣与被告李金兰、张宝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荣委托代理人郭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兰、张宝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荣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0日二被告因儿子结婚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万元,因原告与被告李金兰系姐妹关系所以没写利息,当时二被告口头答应待二被告儿子结婚后给付借款。原告此后多次索要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李金兰、张宝桐未答辩。原告李金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据原件一份,用于证明李金兰借款事实存在,因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李金兰、张宝桐没有提交证据。出示法院依法调查张宝桐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是张宝桐指出欠据是李金兰签名,张宝桐听李金兰说过借款的事,该笔借款发生在张宝桐与李金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是因为张宝桐儿子结婚向原告借过1万元钱,但是借款的事情不是张宝桐经手的,是李金兰借的,张宝桐认为原告不应该起诉自己。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据,被告李金兰、张宝桐未到庭质证,本院在调查张宝桐时,已出示了该欠据,张宝桐认可李金兰借款事实的存在,并说欠据上是李金兰签名,故本院对上述欠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本院调查张宝桐的调查笔录,原告认可该份笔录的真实性,但是对笔录中张宝桐所说不应当起诉他不予认可,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二被告儿子结婚用款,同时张宝桐对该笔借款知情,应当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起诉张宝桐于法有据,对笔录中张宝桐所述其他部分表示认可,本院对该份调查笔录中原告认可的部分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金兰、张宝桐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0日二被告因儿子结婚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万元,未约定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待二被告儿子结婚后还款。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金兰在原告李金荣处借款1万元的事实,有欠据以及法院对张宝桐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借款到期后李金荣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李金兰履行还款义务,李金兰作为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二被告儿子结婚,被告张宝桐对此表示知情,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故原告李金荣要求被告张宝桐、李金兰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兰、张宝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李金兰、张宝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学龙附参考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