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92年6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庆忠,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92年3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庆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