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孙某,无业。被告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国